外保内贷

在汇发〔2014〕29号文中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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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外保内贷业务办理基本材料清单

1、关于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建议描述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人已办理且未结清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担保项下主债务的基本情况、本次担保要点、预计还款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有共同担保人或者反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的主债务合同;

3、担保人主体信息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涉及境内出资,需提供前置部门审批文件;存在共同担保人的,需提供共同担保人主体信息合法性证明材料;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外保内贷履约

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债务人印章)。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

4、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5、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境外债权人注册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外保内贷业务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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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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